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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市發改委 訪問次數 :61 發布時間 :2019-09-04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
《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24日
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6〕46號)和《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蘭政辦發〔2019〕81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務、礦山、信息產業等工程建設領域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專項用于發生欠薪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分“保證金”和“保證金擔保”兩種形式。建設單位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執行。
保證金指由建設單位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保證金專戶)以現金方式繳存。
保證金擔保(以下簡稱保函)指由建設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統一格式的銀行保函,為見索即付保函。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委員會、水務局、林業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使用、退還等進行監督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告知承諾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與建設單位簽訂《蘭州市工程建設單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承諾書》和督促建設單位及時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備案和建立臺帳,強化日常監察。
第二章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
第五條 保證金繳存及保函提交實行層級監管。
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經濟區轄區內由省、市、區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或提交保函。
高新區、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轄區內由省、市、區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或提交保函。
第六條 本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以保證金或保函方式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合同總價的3%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最低不少于20萬元。在同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同一建設單位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超過1500萬元。建設單位所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屬地管轄區域內統籌使用。
提交的保函有效期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工程建設項目取得完工驗收合格后終止。開具保函的銀行應為本市范圍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辦法實施前已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按新標準重新繳存保證金或提交保函替代原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七條 本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建設單位不按承諾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處理。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八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專項管理。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工資但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啟用保證金或保函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上限為該建設單位在同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所繳納的保證金或提交的保函額度。
(一)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確認欠薪事實、用工主體、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名單和拖欠額度。
(二)采用保證金方式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到保證金專戶所在銀行辦理保證金支取手續。采用保函方式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通知銀行按照保函約定的程序和范圍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
(三)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督促施工企業按照已認定的拖欠金額向農民工發放被拖欠工資。
第九條 啟用保證金或保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在30日內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調整及退還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新報工程項目時,經管轄地勞動監察機構核實,2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50%;3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免繳。
以上減免措施自減免條件不具備時即行終止。被取消減免資格的,應在減免資格終止后30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被啟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核實一個年度內發生1次及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原標準的2倍繳存。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事件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原標準的3倍繳存。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可按下列程序申請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完工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完工驗收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等部門進行完工驗收。
(二)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完工驗收合格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申請,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將申請事項在公示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三)公示期滿,未發現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返還繳存的保證金本息或提交的保函。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進度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付至施工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進行監督。如果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企業應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施工企業應實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制約機制和農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資發放臺帳。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甘肅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問責辦法》。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對工程項目所涉及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分別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直接從事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責任追究實行倒推機制,從問題產生的環節追根溯源,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在工資保證金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履行職責不力,因欠薪造成群訪等嚴重后果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二年。原《〈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蘭政辦發〔2017〕59號)同時廢止。
附件:1.蘭州市工程建設單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承諾書
2.蘭州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保函(格式樣本)
附件1
蘭州市工程建設單位履行農民工
工資支付保證制度承諾書
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落實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特鄭重承諾如下:
1.遵守國家、省、市工程建設市場管理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
2.參加蘭州市工程建設市場活動期間,在取得項目施工許可15日內,按規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并將繳存憑證復印件交行業主管部門。
3.履行主體責任,在撥付工程款時先行按已完成工程進度的30%工程款撥付到承建方銀行開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
4.嚴格監管施工企業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實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應急啟用本單位在屬地管轄區域內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提交的銀行保函,用于專項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5.本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后,保證在30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
如違反上述承諾,愿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本承諾書一式叁份(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蓋章后生效。
項目名稱:
單位注冊地址(或駐蘭地址):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蘭州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保函
編號:
致:(受益人名稱)
應申請人(申請人名稱、地址)的要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證:如果申請人未能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我行將按以下約定承擔見索即付的獨立擔保責任:
1.本保函擔保的幣種及金額(大寫);人民幣元整(以下簡稱擔保金額)。如遇申請人交存作為反擔保的保證金全部或部分被司法部門查封、凍結及扣劃等非因我行原因導致我行失去對保證金控制的情況,我行僅以保證金賬戶內可正常使用的余額為限,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金全部被司法凍結或扣劃,則我行不承擔擔保責任。
2.本保函的有效期為保函時間,即保函出具之日起至項目經受益人完工驗收,并出具證明后終止。在保函有效期內,受益人將本保函原件退還給申請人,且受益人書面同意注銷保函的,本保函自注銷之日起失效。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如果申請人未能履行付款承諾載明的義務,你方可向我行索賠,在申請索賠時,提供以下材料:
⑴索賠通知書,包括索賠事由、索賠金額、賠付期限、賠付方式等內容,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⑵保函正本。
4.上述索賠通知書和保函正本必須在本保函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送達我行。本行即于收到上述索賠材料且審核無誤后,立即按你方所要求的方式支付不超過上述金額的款項。
5.本保函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可轉讓。
6.本保函的擔保金額將隨本行依此保函已向你方支付的金額自動遞減。
7.本保函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由我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本保函正本一式X份(按照銀行保函相關規定)。
擔保銀行(蓋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注:若銀行已有制式保函文本,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也可使用。